中國科協辦公廳 | |
科協辦函計字〔2019〕163號 | |
中國科協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科協所屬 |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央關于群團改革的決策部署,深入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科協系統深化改革實施方案》,規范全國學會財務管理,促進全國學會治理結構和治理方式現代化,賦能全國學會創新發展,推動建設世界一流學會,本著依法依規、標準規范、公開透明、賦能發展的原則,中國科協制定了《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財務管理指引大綱》,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中國科協辦公廳
2019年12月23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協,
中國科協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財務管理指引大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央關于群團改革的決策部署,深入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科協系統深化改革實施方案》,規范全國學會財務管理,促進全國學會治理結構和治理方式現代化,賦能全國學會創新發展,推動世界一流學會建設,按照《面向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中國科協規劃綱要》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結合全國學會實際,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本大綱是針對中國科協業務主管的全國學會財務管理提出的,具有規范性、指導性、引領性、支持性、可操作性的財務管理規程。屬中國科協團體會員的全國學會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全國學會應參照本大綱確定的工作規范,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控制和防范財務風險。學會工作人員應參照本大綱確定的行為規范,認真落實崗位職責,嚴格自律,提升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四條 學會工作人員,包括與學會建立勞動關系的專職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在學會工作的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返聘的退(離)休人員和納入行政事業編制人員等。
第五條 全國學會財務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原則。依法依規是全國學會財務管理的生命線,要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到全國學會財務管理的始終,不斷增強遵規守法的自覺性。
二是堅持標準規范原則。標準規范是全國學會財務管理的有效手段,要逐步建立完善全國學會財務管理工作標準體系,全面提高學會財務管理規范化水平。
三是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公開透明是全國學會財務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主動定期公開真實準確完整的學會財務信息,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不斷提高全國學會公信力。
四是堅持賦能發展原則。賦能發展是全國學會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要努力打造支撐世界一流學會建設的財務保障能力,不斷賦能學會改革創新發展。
第六條 財務決策管理是指全國學會各層級決策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就財務方案進行比較選擇,并做出決定的過程。
第七條 全國學會應建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互相制衡的財務決策管理制度。按照民主辦會的要求,明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策職責、辦事機構執行職責和監事會(監事)監督職責;監事會(監事)應列席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定期檢查財務管理情況;理事長(會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要財務事項實行集體領導、集體決策。
第八條 全國學會應按管理級次建立財務決策議事規則。會員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策。財務決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資總額預算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策。重要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接受大額捐贈,大額資產租賃、購置、出租、出借和處置,年度預算、年度財務報告審定,對外投資,對外財務信息披露等重大財務事項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策。其它財務事項可以由辦事機構決策。
第九條 全國學會應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合理確定各類財務事項內部管理流程。重大財務事項應經過民主程序,不得由個人專斷;業務復雜、專業性強的財務事項應引入專家論證、第三方評估等,不得盲目決策。
第十條 全國學會應建立完善財務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動定期向社會公開財務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證信息公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要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定期向中國科協報送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黨組織對重大財務事項的領導。已建立黨組織的全國學會,應將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決策重大財務事項的前置程序。
第十二條 全國學會應自主制定并嚴格執行《財務決策管理辦法》。按照分級授權、分崗設權、分事行權、權責一致的要求,明確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及其職責,合理設置崗位權限、限額標準、管理流程,明確責任追究的標準、程序和懲處措施。
第三章 全國學會財務人員配置
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配置是指全國學會按照財務管理工作需要,配備具備專業能力的財務人員,并明確其崗位職責權限,對其進行培訓和考核的過程。
第十四條 全國學會應按規定設置會計機構。有條件的全國學會,可根據學會業務發展需要,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辦事機構規模小、業務活動少的全國學會,可配備一名專職出納,并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十五條 全國學會應按規定設置會計崗位。設置會計機構的全國學會,應按規定合理設置會計崗位,明確各崗位職責權限,可以一人多崗、一崗多人,并指定一名會計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 全國學會應執行財務管理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規定。全國學會應明確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明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或兼任本學會會計人員;明確辦事機構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或兼任本學會會計人員;明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學會擔任出納。
第十七條 全國學會法定代表人應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全國學會應支持財務人員提升專業能力。全國學會應嚴把財務人員選聘、錄用關,為財務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繼續教育等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支持財務人員參加中國科協舉辦的各類業務培訓,全面促進財務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提升。
第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全國學會適當提高財務人員薪酬待遇,確保其薪酬標準不低于學會其他業務人員。
第二十條 全國學會應按規定制定并嚴格執行《會計機構管理和會計工作規范》,明確會計崗位輪換要求、財務人員考核評價標準及獎懲機制。
第四章 全國學會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預算管理是指全國學會對未來業務活動和相應財務結果進行充分全面的預測和籌劃,并通過對執行過程的監控和分析,及時改善和調整業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全國學會應實施預算管理,依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科學編制年度預算。鼓勵有條件的全國學會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全國學會年度預算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準或確認,并嚴格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全國學會將全部收支納入年度預算,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超預算支出,對年度預算內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
第二十四條 全國學會應明確年度預算調整程序和權限。年度預算內調整可由全國學會辦事機構集體決策;年度預算之外的支出事項,由全國學會辦事機構集體研究提出,并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認后補充編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五條 全國學會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應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全國學會可視情況制定《預算管理辦法》,并在其中明確年度預算編制程序,明確預算執行監控措施。
第五章 全國學會收入(收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收入是指全國學會在日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力的總流入。全國學會收入主要包括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全國學會收費主要包括會員會費、經營服務性收費等。
第二十八條 全國學會收入(收費)應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全國學會應將全部收入納入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嚴禁賬外建賬或坐收坐支,杜絕“小金庫”。各類收費應履行章程規定的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
第二十九條 全國學會的收入必須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事業,除列支學會管理、開展業務活動等必要成本及與學會有關的其它合理支出外,盈余不得分配。
第三十條 全國學會應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正確核算收入。全國學會應按類別及時、完整、準確核算各類收入,準確區分政府補助收入和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得長期掛賬、跨期核算。
第三十一條 全國學會會員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應由全國學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會員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
第三十二條 全國學會接受捐贈應堅持自愿和無償原則,且須符合本學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全國學會接受大額捐贈時,須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合同,捐贈合同約定的用途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全國學會接受捐贈情況應主動定期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全國學會經營服務性收費應遵循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具有強制性、壟斷性,不得轉包或委托與學會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個人或組織實施,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四條 全國學會不得違規向企業收費。全國學會向企業收取單位會員會費的,應遵循自愿原則,不得強制企業入會、攤派會費;接受企業捐贈的,應遵循自愿、無償原則,不得向企業派捐索捐;向企業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應遵循自愿、公平、公開原則,不得向企業強拉贊助。
第三十五條 全國學會經費收入不得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混管。全國學會收入不得用于彌補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不足,或發放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項補貼。
第三十六條 全國學會不得利用行政機關影響或行政資源牟利,不得借行政機關的登記、驗證、年檢等行政行為搭車收費,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不當牟利。
第三十七條 全國學會應自主制定并嚴格執行《收入(收費)管理辦法》,明確各類收費的依據、范圍、標準和程序,明確各類收入(收費)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內容,明確各類應收賬款的內部管理規范。
第六章 全國學會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支出是指全國學會在日?;顒又邪l生的現金流出?,F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等。
第三十九條 全國學會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自主制定主要支出事項的標準并嚴格執行。按規定記入全國學會政府補助收入科目的財政項目資金,在支出時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財政項目委托單位制定的支出標準執行。按規定記入全國學會政府補助收入科目之外的財政項目資金,與財政項目委托單位有明確約定的,在支出時按約定執行;與財政項目委托單位沒有明確約定的,在支出時可按學會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全國學會應自主制定并嚴格執行《支出報銷規范》,明確各主要類別支出的內容、標準、報銷程序、審批權限,明確不予報銷事項。
第四十一條 全國學會會員會費支出應主要用于會員服務的成本支出。
第四十二條 全國學會捐贈支出應符合捐贈合同約定的范圍和事項支出,??顚S?、專賬管理,并與捐贈收入配比。
第四十三條 全國學會可自主制定會議費支出標準。其中,全國學會工作性會議,如全體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等,涉及的住宿、餐飲、場地租賃等有市場公開報價的采購事項,采購價格一般不宜超過公開報價。
第四十四條 全國學會可自主制定培訓費支出標準。其中,全國學會內部培訓,如學會工作人員業務技能培訓、職業道德培訓等,涉及的住宿、餐飲、場地租賃等有市場公開報價的采購事項,采購價格一般不宜超過公開報價。
第四十五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國內差旅費管理。城際交通費應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交通工具等級確定,住宿費應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執行,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家可參照“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標準執行,院士及國內知名專家可參照“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標準執行。全國學會工作人員出差期間,無相關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領取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可據實報銷,也可由學會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支出審核管理。全國學會支出申請和審批崗位應相互分離,支出報銷應重點審核經濟活動及其相應的內部審批手續、票據等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時效性。
第四十七條 全國學會應明確不予報銷的支出事項。一般情況下,全國學會不予報銷的支出事項應包括:燕窩、魚翅等高檔菜肴,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煙酒、土特產品、煙花爆竹、年歷等物品;花卉、水果、年貨節禮(不含慰問離退休人員、老專家,以及發放正常職工福利);賀卡、明信片、禮品、紀念品(不含贈送重要專家的單價在200元及以下的,以及按照對等原則贈送國際組織和國際友人的賀卡、明信片、禮品、紀念品);旅游、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發生的費用;其他不予報銷事項(如個人因私消費事項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支出事項。
第七章 全國學會工作人員薪酬管理
第四十八條 薪酬管理是指全國學會依據有關規定,對學會工作人員薪酬支付原則、薪酬水平、薪酬結構、薪酬構成進行確定、分配和調整的動態管理過程。
第四十九條 全國學會對內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權,應按有關規定自主制定學會工作人員薪酬標準,充分體現學會的非營利性。在學會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納入行政事業編制人員的薪酬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全國學會應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全國學會薪酬水平應與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與學會事業發展相適應。鼓勵有條件的全國學會根據辦事機構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學會專職工作人員起薪水平。
第五十一條 全國學會應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制度。全國學會應將工資總額預算納入年度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批準后嚴格執行,不得超提、超發薪酬。全國學會專職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一般不宜超過辦事機構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2倍。
第五十二條 全國學會應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其中專職人員的薪酬一般由基礎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和補貼等部分構成。全國學會應將學會工作人員績效工資與其個人業績緊密掛鉤,科學評價不同崗位人員的貢獻,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做到收入能增能減和獎懲分明。
第五十三條 全國學會應合理設置不同崗位、不同層級之間的薪酬結構。全國學會應對關鍵崗位和核心人才,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學會工作人員加大激勵力度。
第五十四條 全國學會行政管理人員的薪酬應列入管理費用,不得列入業務活動成本。
第五十五條 全國學會向學會工作人員支付工資時,應提供工資清單。
第五十六條 全國學會應與學會專職工作人員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對于通過市場化選聘和管理的學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引進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的薪酬水平,可結合學會自身發展實際,參照市場的人力資源部門公布的薪酬水平或雙方協商確定。非市場化選聘和管理的全國學會負責人(包括組織委派)工資水平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平均工資的4倍。
第五十七條 全國學會應按規定為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全國學會,應為學會專職工作人員建立企業年金及其他補充保險。
第五十八條 全國學會應實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直接與學會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掛鉤。
第五十九條 全國學會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定額標準。全國學會安排工作人員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費。
第六十條 在全國學會兼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人員,且無限制性規定的,可按規定標準領取薪酬;未領取薪酬的,可適當安排工作經費,但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本條款所述兼職人員領取薪酬的情況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公開。
其中,黨政機關領導干部、退(離)休領導干部、公務員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在全國學會兼任本條款所述學會職務的,按規定不得領取任何報酬。
第六十一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在全國學會兼任領導職務;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全國學會兼職的,應由中國科協業務管理部門征得干部所在單位同意,并經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全國學會領導職務的(包括兼任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不得領取任何報酬。確需全國學會安排工作經費的,應向批準兼職的有關機關報備,且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是指擔任現職的副縣(處)長以上領導干部,以及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經組織部門正式任命的副縣(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六十二條 退(離)休領導干部在全國學會兼職不得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兼職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需安排工作經費的,應從嚴控制,且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第六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全國學會兼職的,應經有關機關批準,且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確需全國學會安排工作經費的,應向批準兼職的有關機關報備,且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經批準兼任全國學會領導職務的,不得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確需全國學會安排工作經費的,應向批準兼職的有關單位報備,且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在職的編制內人員因工作需要在全國學會兼職的,且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未對兼職取酬做出限制性規定的,可視情況由全國學會做出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全國學會應將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列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策事項。全國學會薪酬標準應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薪酬管理情況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十七條 全國學會應自主制定并嚴格執行《薪酬管理辦法》,明確薪酬結構和標準、支付原則和范圍,以及績效工資管理規范。
第八章 全國學會勞務支出管理
第六十八條 勞務支出是指全國學會向為本學會提供服務的非雇用關系的個人支付的一次性勞務費,包括咨詢費、學術專題報告費、講課費、評審費、材料撰寫費、翻譯費、編輯費、編審費、調研費、稿酬(稿費)等。
第六十九條 全國學會根據自身發展階段、所從事業務領域等因素自主制定勞務支出標準。按規定記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的財政項目資金,在支付勞務費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財政項目委托單位制定的勞務支出標準執行。按規定記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之外的財政項目資金,財政項目委托單位有明確約定的,應按其約定執行;沒有明確約定的,在支付勞務費時,可按照學會自主制定的勞務支出標準執行。
第七十條 全國學會應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按照實際工作需要自主確定勞務費類別,如咨詢費、學術專題報告費、講課費、評審費、材料撰寫費、翻譯費、編輯費、編審費、調研費等。
第七十一條 全國學會勞務費發放對象為向本學會提供服務且與本學會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專家、在讀研究生、訪問學者、項目臨時人員等。與全國學會訂立勞動合同的專(兼)職人員,不應以任何形式在本學會領取勞務費,稿酬(稿費)不在此限。
第七十二條 在全國學會兼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人員,已在本學會領取薪酬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勞務費,稿酬(稿費)不在此限;沒有在本學會領取薪酬的,也不得以所兼任職務為由領取勞務費,但以專家身份為學會提供兼任職務之外的專業技術或學術交流服務時,可以按規定標準據實領取勞務費。本條款所述兼職人員領取勞務費的情況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公開。
其中,黨政機關領導干部、退(離)休領導干部、公務員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在全國學會兼任本條款所述學會職務的,按規定不得領取任何報酬。
第七十三條 全國學會支付境內人員勞務費的,應通過本學會銀行賬戶轉賬;支付境外人員勞務費的,一般應通過本學會銀行賬戶外匯專戶辦理境外匯款。
第七十四條 全國學會向諾貝爾獎得主,或者相當于諾貝爾獎的國際知名科技大獎(如菲爾茲獎、圖靈獎、狄拉克獎等)得主,國際知名學者、專家等發放勞務費的,應“一事一議”,嚴格按照本學會財務決策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七十五條 全國學會應嚴格按照自主制定的勞務支出標準發放勞務費。未制定勞務支出標準的全國學會,可暫時參考以下標準發放:
業務名稱 | 費用內容及職稱或職務 | 建議標準(稅后) | |
咨詢費 | 會議形式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5500元/人天 ≤3300元/人半天 |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 ≤3600元/人天 ≤2160元/人半天 | ||
其他專業人員 | ≤1800元/人天 ≤1080元/人半天 | ||
會議形式 (第三天及以后,按50%)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2750元/人天 | |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 ≤1800元/人天 | ||
其他專業人員 | ≤900元/人天 | ||
通訊形式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2750元/人次 | |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 ≤1800元/人次 | ||
其他專業人員 | ≤900元/人次 | ||
學術專題 報告費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3300元/人次 | |
高級技術職稱 | ≤2160元/人次 | ||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 ≤1080元/人次 | ||
講課費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1800元/學時 | |
高級技術職稱 | ≤1200元/學時 | ||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 ≤600元/學時 | ||
評審費 | 國際學術會議 | 摘要評審費 | ≤80元/篇 |
全文評審費 | ≤400元/篇 | ||
國內學術會議 | 摘要評審費 | ≤40元/篇 | |
全文評審費 | ≤300元/篇 | ||
論文形審及查重費 | ≤20元/篇 | ||
項目評審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5000元/人天 ≤3000元/人半天 | |
高級技術職稱 | ≤3000元/人天 ≤1800元/人半天 | ||
其他專業人員 | ≤1800元/人天 ≤1000元/人半天 | ||
通訊評審 | ≤200元/份 | ||
材料撰寫費 (不含稿酬)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600元/千字 | |
高級職稱(或相應職務) | ≤320元/千字 | ||
中級職稱(或相應職務) | ≤240元/千字 | ||
學生及無職稱撰稿人 | ≤160元/千字 | ||
翻譯費 | 中譯英 | 翻譯 | ≤360元/千字 |
校核 | ≤260元/千字 | ||
英譯中 | 翻譯 | ≤320元/千字 | |
校核 | ≤200元/千字 | ||
同聲傳譯 | ≤10000元/天 | ||
編輯費 | 中文 | 深度編輯、加工、整理 | ≤300元/千字 |
英文 | 正文 | ≤120美元/千字 | |
參考書籍及介紹信材料 | ≤20美元/千字 | ||
校對排版或數碼打樣文章 | ≤40美元/千字 | ||
編審費 |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1000元/篇 | |
其他專業人員 | ≤600元/篇 | ||
僅審稿 | 期刊 | ≤200元/篇 | |
圖書 | ≤60元/千字 | ||
調研費 | 現場訪談、勘察、調研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5500元/人天 |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3600元/人天 | ||
其他專業人員 | ≤1800元/人天 | ||
現場訪談、勘察、調研(第三天及以后,按60%)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3300元/人天 | |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 ≤2160元/人天 | ||
其他專業人員 | ≤1080元/人天 | ||
其他勞務費 | 學術活動現場服務勞務費 | 學生志愿者 | ≤300元/人天 |
其他協辦人員 | ≤900元/人天 | ||
學術活動籌備勞務費 | ≤900元/人天 | ||
各類監考勞務費 | ≤400元/人次 | ||
短期參與項目的研究人員(非雇傭關系)勞務費 |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 | ≤3300元/人天 | |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 ≤2160元/人天 | ||
其他專業人員 | ≤1080元/人天 | ||
短期參與項目的輔助人員(非雇傭關系)勞務費 | 包括實習生、在讀研究生、其他臨時人員等 | 根據其在項目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
第七十六條 稿酬(稿費)是指新聞、出版機構在文稿、書稿、譯稿采用后付給著譯者的勞動報酬。全國學會支付稿酬(稿費)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全國學會應在自主制定的《支出報銷規范》中分類明確勞務費支出范圍、支出標準、報銷手續、審批程序、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要求等。
第九章 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財務管理
第七十八條 分支機構是指全國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活動的機構。
第七十九條 全國學會應按規定設置分支機構。全國學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全國學會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全國學會承擔。
第八十條 全國學會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簽訂任何形式的經濟合同;未經全國學會授權或批準,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分支機構開展活動需要簽訂經濟合同的,應由全國學會統一簽署并加蓋全國學會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八十一條 全國學會應將分支機構全部收支納入學會賬戶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第八十二條 全國學會分支機構不得開設獨立的銀行賬戶,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不得截留會費收入和捐贈收入。
第八十三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和創新分支機構財務管理。全國學會應鼓勵和指導分支機構制定年度活動計劃、編制年度預算。
第八十四條 全國學會不得向其分支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不得將分支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
第八十五條 全國學會應自主制定并嚴格執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分支機構財務管理權限責任、報銷規范等。
第十章 全國學會大型學術交流活動財務管理
第八十六條 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是指全國學會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為服務特定群體交流和展示學科知識、研究成果、實踐經驗等,以及傳播和普及科學技術,而舉辦的大規模主旨活動。
第八十七條 全國學會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應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厲行節約、勤儉辦事,不得鋪張浪費。
第八十八條 全國學會應將大型學術交流活動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全國學會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應提前制定活動計劃,合理確定活動規模,從嚴控制活動成本,努力提高活動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條 全國學會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參與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開展合作活動的,應當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加強對活動全程監管,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
第九十條 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有多個主辦、承辦單位的,應以書面協議方式確定相關權利義務。作為主辦單位的全國學會,應當對活動收入如實入賬,不得向承辦方或協辦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顒拥氖罩Ш怂銘蠒嬛贫群唾~戶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賬外核算,杜絕“小金庫”。
第九十一條 全國學會應在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前,公開活動收費范圍、標準,且不得隨意更改,活動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
第九十二條 全國學會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涉及到的采購事項,原則上采取競爭性方式確定供應商,其中技術復雜的應引入專家論證、第三方評估等機制。對采購金額較大的,全國學會應參考政府采購規定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簡化操作程序、優化內部流程,自主制定本學會采購操作規程,并嚴格依據采購操作規程自行組織實施。對采購金額較小的,全國學會應按照“事前授權、事后報告”的原則進行授權管理。
第九十三條 全國學會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涉及到的住宿、餐飲、場地租賃等有市場公開報價的采購事項,采購價格一般不宜超過公開報價。
第九十四條 全國學會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涉及到的合同事項,原則上應在活動開始前協商簽訂,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收付款方式、條件、時間和金額。有條件的全國學會,應提前制定大型學術交流活動主要收支事項的合同范本,規范合同管理。
第九十五條 全國學會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應據實報銷各類費用,不得列支與活動無關支出,不得超預算支出?;顒悠陂g遇到計劃外的特殊支出事項,應嚴格履行學會內部審批或授權程序。
第九十六條 全國學會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全國學會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般應在會員范圍內開展,堅持誰舉辦、誰出錢的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將活動委托營利機構主辦或承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在事后組織要求參與對象出錢出物的活動;不得面向基層政府主辦,不得超出登記的活動地域、活動領域和業務范圍舉辦。
第九十七條 全國學會將大型學術交流活動委托其他組織承辦或者協辦的,應加強對活動的主導和監督,不得向承辦方或者協辦方收取任何費用或變相收取費用。
第九十八條 全國學會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不得借機變相公款消費、旅游,不得發放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第九十九條 全國學會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應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第十一章 全國學會對外投資管理
第一百條 對外投資是指全國學會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或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方式,向其他經濟實體進行投資。
第一百零一條 全國學會對外投資應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并將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或專家論證作為前置程序。
第一百零二條 全國學會對外投資情況應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報告,并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三條 全國學會對外投資應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要求進行準確核算。全國學會應建立對外投資項目檔案,加強跟蹤管理,及時掌握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
第一百零四條 全國學會對被投資單位有控制權或者有實質上的控制權的,應當視管理需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第一百零五條 全國學會應及時收回或處置到期投資資產。到期不能收回的投資資產,全國學會應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認定標準進行認定,在經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核算要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對外投資的全國學會應自主制定并嚴格執行《對外投資管理辦法》,明確對外投資項目立項程序、跟蹤管理規范等。
第十二章 全國學會稅收政策執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稅收政策執行是指全國學會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一百零八條 全國學會應依法納稅。除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征稅或免稅的,全國學會的各項收入(收費),都應到指定稅務主管部門購領和使用相關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第一百零九條 全國學會會員會費收入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第一百一十條 全國學會接受公益事業捐贈收入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全國學會取得的按規定應記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的收入按規定無需繳納增值稅。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全國學會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可按規定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一百一十三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全國學會可申請企業所得稅免稅資格認定。全國學會申請免稅資格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三)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五)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六)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全國學會外,申請前一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獲得企業所得稅免稅資格的全國學會,其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會費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全國學會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十三章 全國學會發票和財政票據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發票和財政票據管理是指全國學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類發票和財政票據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等實施規范管理的過程。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全國學會應按規定開具與經濟業務活動相應的發票或財政票據。全國學會開展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應開具增值稅發票;在向會員收取會費時,應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暫收、代收性質的財政資金,以及學會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應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的,應在收款時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全國學會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可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全國學會應將發票和財政票據存根保存5年及以上,銷毀須經財稅部門查驗或批準。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全國學會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法定憑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一百二十條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全國學會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法定憑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一百二十一條 發票是全國學會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法定收付款憑證,未發生經營業務不得開具發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全國學會應建立發票和財政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規定向財稅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發票和財政票據的日常管理,確保保管、使用相互分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全國學會應按規定制定并嚴格執行《發票和財政票據管理規范》,明確保管人的職責,分類明確發票和財政票據使用范圍、開具條件。
第十四章 全國學會承接財政項目實施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財政項目指中央財政安排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完成公共服務和事業發展目標的項目,不含基本建設類、轉移支付類項目。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承接財政項目的實施管理,嚴格執行項目進度安排,嚴格??顚S煤蛯Y~管理,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財政項目資金。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全國學會從中國科協機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承接的項目均為財政項目,應準確區分為資助類項目和采購類項目分別進行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承接中國科協資助類項目實施管理。資助類項目是指中國科協項目實施部門(單位)主要通過申報評審等方式,支持全國學會等相關單位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提供公共服務等事項的財政項目,該類項目事權是以受資助單位為主的共同事權。
全國學會承接資助類項目,收到項目資金時應按規定記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無需開具發票。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調整的,全國學會應向中國科協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履行報批手續。項目內預算調整的,全國學會應報經中國科協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同意,在結項驗收時做出說明。項目資金需要結轉的,全國學會應向中國科協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履行報批手續。項目資金結余的,應按規定及時交由中國科協上繳國庫。
全國學會承接資助類項目,應按照國家和中國科協有關項目管理規定,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接受中國科協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對項目實施成果、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的“雙驗收”。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承接中國科協采購類項目實施管理。采購類項目是指中國科協項目實施部門(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申報評審等競爭性方式,向相關單位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等事項的財政項目,該類項目事權為中國科協事權。來自中國科協機關本級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均屬于采購類項目。
全國學會承接采購類項目,收到項目資金時應按規定記入提供服務收入科目(或商品銷售收入科目等),且須開具相應發票。對全國學會來講,采購類項目不涉及項目內預算調整、項目資金結轉、項目資金結余等情況。
全國學會承接采購類項目,應按照國家和中國科協有關項目管理規定,以項目合同書為依據,接受中國科協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對學會交付貨物、提供服務、完成施工等相關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除項目合同書有明確約定外,履約驗收時一般不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驗。
第一百三十條 全國學會承接中國科協財政項目,包括資助類和采購類項目,項目資金中不得列支:應納入財政預算單位基本支出預算開支的各項費用;中國科協機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在職的編制內人員的勞務費(不含稿酬、講課費);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費用;應列支基建支出的費用;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費用;國家財政財務規定不能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全國學會承接中國科協資助類項目,項目資金中不得列支本學會工作人員薪酬。全國學會承接中國科協采購類項目,在履約驗收通過后,剩余項目資金可列支學會各項開支。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全國學會承接中國科協以外的財政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和項目委托單位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全國學會應自主制定并嚴格執行《項目管理辦法》,明確承接財政項目實施管理負責人職責,明確項目支出范圍、標準和績效管理規范。
第十五章 全國學會會計檔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會計檔案是指全國學會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會計檔案管理,主動接受并配合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全國學會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和滿足規定條件的電子會計資料必須歸檔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全國學會應按規定年限保管會計檔案。永久保管的會計檔案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保管30年的會計檔案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管10年的會計檔案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卡片須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全國學會須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會計檔案交接規范。全國學會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一般不得對外借出,不得交由學會工作人員放在家中保管。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全國學會會計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全國學會應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按規定程序銷毀。
第一百四十條 全國學會應盡快將財務管理信息化納入工作規劃,積極配合中國科協全面推進學會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一百四十一條 已建設各類財務信息系統的全國學會,應制定系統操作規范,明確系統使用權限和數據管理流程,建立信息備份和數據安全管理機制。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全國學會應積極組織財務管理培訓。全國學會應把財務管理培訓作為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積極組織財務人員輪訓,促進學會財務人員業務能力提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全國學會應積極配合中國科協定期組織的財務內控風險防控專項檢查,對發現問題進行認真整改。
對發現問題嚴重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全國學會,中國科協將停止對其的各類獎勵、榮譽、項目等支持;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到位,以及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財務管理突出問題的全國學會,將予以通報;涉及違規違紀的,按照相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已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的全國學會,須嚴格遵守國家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國家財政未作出規定的事項,應參照本大綱執行。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國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大綱涉及事項另行規定的,遵照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大綱由中國科協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本大綱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