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全國海洋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更好地發揮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在全國海洋科普宣傳中的作用,根據中國科協《全國科普教育基地標準》,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一條    凡具備開展海洋科普工作條件(包括人力、物力、設
    施和環境),并具有組織海洋科普活動經驗,接受中國海洋學會管理的各類海洋文化博物館、海洋館、水族館、海洋科技館、中小學校、科研院所、海洋調查船、海洋臺站、重點實驗室、自然保護區等單位,均可自愿向中國海洋學會申報建立“全國海洋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簡稱海洋科普基地)。
            第二條 申報建立海洋科普基地報告,由學會秘書處會同學會科普工作委員會,根據中國科協關于《全國科普教育基地標準》進行考察,考察結果經科普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理事長批準。批準建立的海洋科普基地懸掛“全國海洋科普教育基地”的牌匾。
            第三條  經批準建立的全國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同時成為中國海洋學會的團體會員。海洋科普基地必須遵守“中國海洋學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繳納會費,履行其職責和義務,不得以基地名義從事任何違背國家法律和法規的活動。
            第四條    海洋科普基地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普及法》為指
    導,大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要根據海洋科普基地自身的特點,堅持開展形式多樣的貼近生活的各項海洋科普活動,以提高公眾,特別是青少年對海洋知識的了解,培養探索海洋的興趣,增強海洋意識,樹立科學發展觀;要注重科普宣傳教育的科學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應有計劃地對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表達能力;廣泛利用社會力量,積極發展科普志愿者參與基地的科普工作;主動與新聞媒體合作,加強對基地自身和科普活動的宣傳。
            第五條    海洋科普基地要積極參加每年由當地政府組織的“科技
    周”、“科技日”、“科技節”等大型科普宣傳活動,并在活動期間對公眾優惠開放。對學生團體參觀至少要半價優惠。
            第六條  海洋科普基地要將科普經費列入本單位經費預算,確保落實到位,保證科普活動正常開展。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對全國性科普活動作出實際支持。
            第七條 海洋科普基地要與中國海洋學會科普工作委員會保持密切聯系,接受其業務指導,積極參加學會組織工作會議和各類普及海洋知識的活動。海洋科普基地要確定專人作為與科普工作委員會的聯系人。
            第八條    海洋科普基地要按規定向中國海洋學會報送年度工作
    計劃和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各類科普活動應有文字、照片和錄像的檔案資料以及公眾參與的人數等相關統計數據。
            第九條  中國海洋學會將以多種方式支持海洋科普基地的工作,包括為開展海洋科普講座和海洋科普報告會推薦專家、提供有關海洋知識資料和相關政策信息,積極爭取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中國海洋學會科普工作委員會要加強對海洋科普教育工作的指導,不定期召開海洋科普基地會議,組織工作交流;定期對海洋科普基地作出評估。對嚴重違反《中國海洋學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或不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二年內不開展海洋科普活動的,按有關程序撤銷其全國海洋科普教育基地資格。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海洋學會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海洋學會   
                                          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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